朱龙海,柳河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朱龙海:

你诉柳河县孤山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孤山子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通中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该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土地为白贵余原房屋所在地;(二)原宽度为4.3米土地为白贵余超占,转让时也一并转让;(三)你重建房屋时,对占用原4米宽土地有批建许可书。故白贵余主张其拥有争议土地的专有通行权依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据你持有的柳国用九九字第17-5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你房屋东侧至道为0.3米宽,故4米争议通道不在你国有使用证范围内。(二)孤山子镇政府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对1994年签订卖房协议时的三位见证人进行了调查,三位见证人均证明签订协议时约定争议通道归白贵余所有和使用。(三)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使用具体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该通道为白贵余家唯一通道,故孤山子镇政府结合相关证据,将争议土地确权给白贵余使用并无不当。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