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1号
于德利诉镇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2)白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德利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德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理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