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利诉镇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1号

于德利诉镇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2)白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德利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德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理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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