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松,敦化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8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刘瑞松:

你因诉敦化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敦化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政府有关部门对村民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相关部门强行征收集体土地不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敦化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吉林至珲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敦化段征地补偿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公告告知程序。敦化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敦化市人民政府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征地补偿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其他依据。你向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敦化市人民政府安排专人接待并当场予以答复。你已经通过上述渠道获取了征地补偿相关信息,故你主张敦化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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