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宝货皮革公司与图们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0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延边宝货皮革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中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延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对生效判决不服,向延边中院申请再审,延边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延中行监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你公司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主要有:第三人张凯强之母任广云(已故)系你公司临时聘用的清洁工,已超过退休年龄,且生前已经办理了吉林省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其与你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事发前,你公司曾咨询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图们市人社局)能否与任广云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图们市人社局当时答复不能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但事后却将任广云认定工伤,加重公司对任广云的赔付负担,其行为实属不合理;原审判决认定任广云家属不构成“拒绝救治”的证据不足。任广云家属不把任广云交给120,由市医院医生进行抢救应构成“拒绝治疗”, 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1、任广云虽然属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但其同样具备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死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证据显示任广云已在你公司工作近一年,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与你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图们市人社局和原审法院认定任广云家属不构成“拒绝救治”证据充分。其一,村医金柱烈的庭审证词等证据证明,任广云发病后,金柱烈赶到你公司初步诊断任广云为脑出血,并对其采取了吸氧、输液等措施予以救治,即“救治”的事实客观成立;其二,任广云家属之所以没有立即把任广云交给120救护车送往市医院治疗,是担心任广云移动后会加重病情导致死亡,因为其家族有脑出血史,任广云的弟弟就是因发病后立即移动而去世的。该理由符合常理。其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关于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规定并没有限定所谓的“抢救”一定是“医疗机构进行的抢救”,因此,你公司主张“任广云家属不把任广云交给120,由市医院医生进行抢救应构成拒绝治疗”的理由不成立。4、政府部门即使在任广云生前对其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但在任广云死后,该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会继续实施,即该养老保险待遇与任广云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不重复,任广云不应因为生前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而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5、你公司关于“事发前图们市人社局答复不能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事后却将任广云认定工伤,加重了公司对任广云的赔付负担”的主张属于工伤认定之后,相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与工伤认定本身没有必然联系。6、根据图们市人社局于2012年10月10日、12日分别对宝货公司员工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该局在一年之内接到了第三人关于任广云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了调查,因此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期。

综上所述,图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任广云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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