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5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张春福:
你诉梨树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信访处理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梨树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再审人的房屋补偿问题至今没有依法办理。原审法院对此不审不判,却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错误。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你对梨树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的(2010)21号梨信联办《关于解决梨树二公园占用梨树县交通综合经营公司已灭失的7户住宅房场地的补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起诉并无不当。(二)你对信访决定不服,应通过法定程序,找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