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浩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3)吉行监字第14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金哲浩:

你诉梅河口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了(2012)通中行终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2)通中行终字第1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要求梅河口市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7,467,983.3元人民币;要求梅河口市公安局返还错扣你驾照的6分。

经本院审查认为:梅河口市交警队对你作出吉公交决字[2011]第2205532600157464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已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判决梅河口市公安局返还罚款及利息2,043.6元并赔偿各项损失3,487.7元符合法律规定。你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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