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有与吉林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海有:

你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中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吉林中院申请再审,吉林中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吉中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你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和要求为:1、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你98㎡的有照房屋进行异地回迁不合理,要求对该房屋实施原地回迁,并由四层调整为二层或者三层两套楼房。2、对54㎡无照房屋的评估价格(570元/㎡)过低,应按2400元/㎡予以补偿。3、对棚子、树木等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价格也过低。4、对240㎡的宅基地和其他补偿必须达到120万。

本院经审查认为,1、吉林市人民政府对你98㎡有照房屋进行回迁所安置的房屋,位于此次房屋征收的同一区域内,不构成异地回迁。2、根据《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你在调查中自称54㎡无照房屋建于2003年,无审批手续,因此吉林市人民政府将其作为附属设施按照570元/㎡的评估价予以补偿并无不当。3、你认为对棚子、树木等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价格过低,但却未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复估,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价格明显不合理。4、吉林市人民政府对你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只涉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问题,你家240㎡的宅基地的补偿问题属于房屋征收补偿之前的征地补偿程序,你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5、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参保问题与本案无关,你应通过相关途径向有关政府部门主张权益。

综上所述,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房征补【2012】第0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