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行监字第14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宋振红:
你诉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白山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以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原审判决不予确认和撤销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2006年5月17日,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现改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为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不当,但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全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已得到补正。(二)你于2006年购房并装修入住,房屋发生的质量问题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行为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你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