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芝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4号

李桂芝诉九台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决定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长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桂芝不服,向我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桂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赫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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