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4号
李桂芝诉九台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处理决定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长行终字第4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桂芝不服,向我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桂芝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王宇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