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17号
王秋成诉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交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5)长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秋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秋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李琳平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