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吉行监字第15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韩凯:
你诉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人事处理决定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长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以起诉未超期以及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你所诉《关于高工委纪工委委托学院纪委协助解决韩凯所提出的几个问题的情况》是1992年7月3日中共吉林职业师范学院纪委给省高工委纪工委以及本院党委的情况报告,而《关于对韩凯同志---的通报》、《关于对韩凯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则是1992年吉林职业师范学院内部的人事处理决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