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6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市力强机械化工程处:
你单位诉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对生效判决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2013)吉中行监字第3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你单位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有:宋志洪系受雇于车主穆晓江,与你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宋志洪为工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经本院审查认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宋志洪与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认定其在2011年9月15日工亡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该案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