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5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赵小利:
你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白山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1、拍卖的招待所土地使用面积261.08平方米里包括锅炉房。2、政府在给农行营业楼办土地使用证时把拍卖出去的招待所部分土地又划归到营业楼的土地证上,造成重叠,政府应对此错误予以纠正。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2007年12月18日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虽载明“拍卖标的”为“白山市农行江源支行湾沟招待所房屋”,但因拍卖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拍卖的房屋中是否包括锅炉房无法判断。(二)因本案涉及的“拍卖标的”为房屋,而非土地,因此,你需先经法定程序确认拍卖的房屋具体包括哪些,才能本着“地随房走”的原则,进一步申请政府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确权。
综上所述,在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你申请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对本案争议土地进行确权不符合法定程序。对于你的确权申请,江源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