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华,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5)吉行监字第1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孝华:

你诉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白山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白山行监字第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你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主要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法院认定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告知单》不属于复议范围是错误的。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安置楼房质量问题多次向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情况,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作出过相应处理。2013年7月26日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信访条例》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原审被告作出的白山建复不字[2013]00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合法。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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