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3)吉行监字第13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长春市齐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长行终字第11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有:赵宏臻向人社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是不真实的;赵宏臻是长春市方平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与你单位无劳动关系,长春市人社局确定由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违法的。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劳动关系的确定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必备条件。2008年2月开始赵宏臻即在你单位工作,已经与你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书》即使是假的,也不能否定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二)2011年8月24日赵宏臻因工受伤,确定由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况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宏臻与方平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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