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亮诉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再审复查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朱洪亮:

你因要求确认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为吉A98745号车主任国辉落籍、为吉A98830号车主长春市星源运输有限公司颁发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号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立即注销吉A98830号车的机动车登记,收回为吉A98830号车颁发的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区大队赔偿损失360万元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长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你既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起诉的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吉A98830货车原车主任国辉办理落籍、为长春市星源运输有限公司颁发机动车行驶证等行为发生在2009年,而你与长春市星源运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王大勇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和《车辆挂靠合同》,取得该车辆所有权的时间是2010年,从利害关系的时间点看,你与被诉的机动车登记、许可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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