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8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邹艳华:
你诉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决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吉中行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主要有:你去北京是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的约谈,原审被告认定你进京“非正常上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磐石市公安局对你实施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关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处罚的管辖原则;被告在作出处罚前未组织听证。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根据《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2]第211402号《训诫书》、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函字[2012]34号《关于邹艳华进京非访的处理建议》等证据,认定你在2012年6月4日有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违法之处。磐石市公安局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实施处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88号令)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你提出原审被告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