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3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孝华:
你诉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白山行立字第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裁定不服,以立项审批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作为“抚松新城”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你于2011年4月11日经协商已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亦经过审判程序确认合法。由于对补偿安置不满,你先后对征收决定的前置行政行为和征收之外的建设项目审批行为提出多个复议和诉讼请求,涉及诉讼案件超过20件次,该做法不能直接实现你的预期和愿望。原审法院对你要求撤销立项审批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在结果上并无不妥。本案不具备法定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