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监字第62号
赵建华诉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2013)吉中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建华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 赵建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75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