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9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孝华:
你因诉抚松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山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你在发现自己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后,及时向抚松县公安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但抚松县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抚松县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二)虽然你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该协议是在你不了解拆迁相关政策及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随后,你于2011年6月28日向抚松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邮寄了撤销该补偿协议的通知书,该协议不再履行。因此,你并没有丧失自己房屋的物权,任何单位拆除房屋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你于2011年4月11日与抚松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和《房屋征收补偿付款协议》, 2011年4月28日自动搬迁并将房屋交付完毕,又于2011年5月4日领取了征收补偿款260196.80元。此后,抚松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拆除了你的房屋,该行为并未侵犯你的财产权,你要求抚松县公安局对该行为予以查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根据一审抚松县公安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抚松县公安局在收到你提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并对你进行了询问。经查证后,抚松县公安局认为抚松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该房屋的拆除属民事行为而未对其进行查处。因此,抚松县公安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