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3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朝阳:
你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白山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裁定不服,以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的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被收回,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不具备起诉规划用地许可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但理由存在偏差,二审法院发现后已经作出纠正、说明。本案不具备法定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