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9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朝阳:
你因诉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山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两个批复是对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的立项审批,该审批行为导致你的房屋被征收,损害你合法权益,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其上级部门,应当履行复议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抚发改审批字(2011)7号《关于松江河镇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小区A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抚发改审批字(2011)8号《关于松江河镇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小区B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对你具体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你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