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兰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亚兰:

你因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以下简称宁江二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宁江二分局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根据。公安机关不去处罚首先实施侵害者金宏旭,而处罚你明显错误。(二)你的伤情较重,是实际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你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三)本案是家庭矛盾纠纷,公安机关应本着化解矛盾,和谐处理的原则处理。公安机关对你实施拘留,不利于家庭矛盾的解决。(四)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一)原审宁江二分局提供的金宏旭、侯显明和你的询问笔录及金宏旭的照片、病例、头发及丝袜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你殴打金宏旭并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的事实。虽然你在打仗过程中亦被金宏旭咬伤手指,但从损伤后果来看,金宏旭受伤程度更重。你提出金宏旭首先对你实施侵害,该主张无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处理双方纠纷时,曾询问你和金宏旭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你们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宁江二分局对你作出拘留3日的治安处罚,并无不当。(三)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确有瑕疵,但并无明显违法之处。

综上,宁江二分局对你殴打金宏旭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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