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3)吉行监字第137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孙显义:
你诉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养老金核定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长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有:长春市社保局于1999年12月为你核定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采用1998年全省、长春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是错误的,应当采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核定。
经本院审查认为,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于1999年12月,以1998年全省、长春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核定你基础养老金为112元、过渡性养老金为90.27元符合吉政发(1998)22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主张应以1998年全省、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核定没有政策依据。该案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