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林省扶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20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2)松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2012)松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4.2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于本辖区重大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松原两级法院在程序上应主动回避。二、“4.22事故调查组”调查程序违法,调查结果不真实。三、事故认定依据不足,水解锅螺栓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检验方法没有科学性,计算面积也不准确;侯福山和纪元海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没有法律效力;事故调查组卷宗中的资料大多是编造的、虚假的,且都是口供。四、事故调查事实不清。现场螺栓缺失一个;发生事故时五号水解釜压力是多少事实不清。五、五台水解釜不是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装的,水解釜安装协议书是后补的,相关技术人员当时都不在安装现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在本案中,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作为M36螺栓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活动。

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在本案中,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松原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测,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该M36螺栓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施焊。因此,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螺栓未按设计图纸要求采取全截面焊透方式,存在制造缺陷,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三、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你公司作出松质技监罚字[2011]第0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该处罚决定作出前,松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松原中院作出的(2012)松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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