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3)吉行监字第15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苏志强:
你因诉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终止调查”的规定,在案发一年半后重新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原审认定苏志强殴打张玉敏、张玉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一)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原审提供的张玉敏、张玉兰的陈述和姚家宇、邹伟伟的询问笔录及张玉敏、张玉兰的伤害鉴定等证据,能够证明你殴打张玉敏、张玉兰至轻微伤的事实。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作出的南公(曙)决字[2012]第1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对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2010年8月3日即展开调查,在你故意伤害张玉梅刑事案件判决后,对你殴打张玉敏、张玉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不再处罚”的情形。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