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茂泉,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1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苏茂泉:

你诉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2)辽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主要理由有:原判认定你所在房屋于1997年列入城市规划区、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前经过集体讨论是错误的;被拆除的房屋及被占用的土地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责令拆除的“蛙窖”你自称改建于2005年,改建行为发生时,你应当按照当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东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9月29日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你拆除“蛙窖”的决定并无明显违法不当之处。你被拆“蛙窖”以外的房屋、附属物等项财产权利,已经过行政裁决等程序补偿安置完毕,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土地补偿费用已实际领取。在该案审查过程中,东丰县住建局承诺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再为你安置一套房屋。但你提出安置一套房屋以外须再赔偿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百万元。双方未能在本院协调下达成和解。本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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