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4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崔成海:
你因诉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四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争议的孔门前土地是先由你耕种,后王才伪造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又私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你的耕地据为己有。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为王才违法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你与王才发生的纠纷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公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争议的孔门前土地经营权归王才所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受生效民事判决羁束,你不能再针对涉及争议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