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成海诉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再审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4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崔成海:

你因诉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才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四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争议的孔门前土地是先由你耕种,后王才伪造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又私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你的耕地据为己有。公主岭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为王才违法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你与王才发生的纠纷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7)公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争议的孔门前土地经营权归王才所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受生效民事判决羁束,你不能再针对涉及争议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