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吉行监字第2号
黄丽梅因与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强制拆除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行终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黄丽梅与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自愿达成协议,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给付黄丽梅房屋及其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950.00元。黄丽梅以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满足为由,于2014年1月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丽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丽梅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翼博
审 判 员 周姝梅
代理审判员 郭 威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寻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