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0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康勇:
你诉集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通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生效判决不服,以集安市林业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中朝界河公路大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过程中,购买黄菠萝树苗并假植在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村民丛培有的葡萄园和隋义龙的菜园中,该地块在土地征用范围内。集安市林业局通知你将所栽植的苗木自行移除,而你未按要求至2012年5月仍未移除。因此,你要求撤销集安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