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1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季奇峰:
你诉白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白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你因白城中医院未向你支付2006年和2007年春节期间加班三天的加班费一事而向白城市劳动局投诉并要求查处,劳动局应当受理。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
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在本院建议下,二审法院、白城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共同到你所在单位白城中医院协调处理此事。经协调,白城中医院已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向你支付了500元加班费。因此,你的投诉请求已经得到实质解决。
本院决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