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77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叶风云:
你诉四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四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1、政府征收目的不明确,不能确定为公共利益需要。2、政府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存在违法行为,由于评估师的资格证是假的,导致评估结果不合法。3、吉林省人民政府在复议时已确认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证,而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却认为其无合法产权证照,内容违法。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被申请人四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24#-1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审查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各项规划经过科学论证的《说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四平市24#-1地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符合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说明》、《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四平市24#-1地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平市24#-1地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符合四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24#-1地块房屋进行征收的目的是为“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二)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你提交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提交与该土地使用证相符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四平市人民政府还是按照“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即你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并未受其是否“具有合法产权证”的影响。(三)对你的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两位估价师具有合法评估资质,其注册资格在国家相关网站上即可查询。(四)在诉讼中,四平市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基础上对你的被征收房屋提出了更高的补偿方案,但你拒绝接受。你所提出的“宗地面积165.65㎡×1000.00元(毛利5000.00元×20%)×楼层设定(18 层)=2981700.00元”的补偿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四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四政房征补[2013]251号《关于对叶风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