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民,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吉行监字第8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杨胜民:

你诉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行政拘留决定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四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11年9月15日至2011年10月18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院内及大门口躲卧、住宿、阻止车辆通行等行为,达到了违法程度。原审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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