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建诉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申请再审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吉行监字第1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孟祥建:

你诉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住建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山中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白山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对生效判决不服,向白山中院申请再审,白山中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白山行监字第1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你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立案审查。

你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主要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抚松县住建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白山市住建局、原审法院认定抚松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告知单》不属于复议范围是错误的。你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包括书面和口头、作为和不作为),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信访人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主张权利。你作为“抚松新城”建设项目(一期)的被征收人,于2011年8月与抚松县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于2011年12月办理入住,之后提出自家以及整个小区房屋存在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未经验收即交付入住等问题,并与李孝华等人一起先后多次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白山市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后于2013年3月11日向住建部递交了《控告书》,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获得竣工验收信息、追究建设单位包括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住建部、省住建厅、白山市住建局、白山市信访局、抚松县信访局先后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15日、2013年3月19日、2013年7月18日、2013年7月19日逐级向下级机关、同级职能部门发出《来访事项转办单》、《来访事项转送单》(文号略)。其间,抚松县住建局曾于2013年4月9日作出《关于李孝华等人控告“天池圣景”回迁楼房质量问题的答复》,对你们提出的回迁楼房质量问题逐一作出了答复。你与李孝华等人对此答复不服,也曾于2013年5月6日向白山市住建局递交《信访复查申请书》……以上过程能够说明你所反映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住建部以及省、市、县相关部门的书面转办意见中也明确要求下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抚松县住建局按照前述部门提出的转办要求,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抚建访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适用的是《信访条例》及相关解释,抚松县住建局作出的“不再受理”结论也是根据你多年、多次、向多部门信访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依照最高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该《不予受理告知单》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你对该《不予受理告知单》不服,向白山市住建局提出复议请求,白山市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你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白山建复不字[2013]00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现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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