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民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再审复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3)吉行监字第14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吉民等33人:

你们因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于2003年至2004年购买了东方花园二期4号楼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4号楼及该楼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二)长春市规划局为吉林省冶金通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1号楼东侧山墙与4号楼西墙贴建,必然导致两建筑“重叠”。通大公司依此规划在实施贴建过程中,将4号楼轴桩帽、建筑地基、楼体承重梁、反水台等全部砸掉,致使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遭到侵害。(三)4号楼规划、建设在先,1号楼规划在后,贴建侵占了4号楼的土地使用界线,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长春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通大公司颁发长规用(2007)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其贴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002年3月11日,建设部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作了局部修订,其中5.0.2.3,即“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的规定,不在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中。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中规定,规范的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2011年3月16日,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作出“关于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咨询的答复意见”,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3条款所提出的住宅侧向间距的要求,是非强制性内容。在符合地方技术法规和技术要求时,可以减少间距或贴建。”故长春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通大公司颁发长规用( 2007 )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其贴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申请人提出第三人通大公司依规划进行贴建,破坏了4号楼的基础设施,但通大公司申请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中心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是4号楼(1)轴桩帽凿除10cm后,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三)通大公司依法取得包括1号楼在内的东方花园三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长春市规划局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建设,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长春市规划局许可第三人通大公司违法贴建,侵犯申请人权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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