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淑荣:
你诉乾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了(2012)松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2)松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2011年9月7日,你被乾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乾安县国土局)工作人员宋跃武打,右侧下牙第6颗牙齿松动3度,右前胸淤血肿胀面积达20厘米左右伴疼痛,故要求乾安县国土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11,404.4元(医药费2636.36元、误工费382.76元、护理费455.28元、生活补助费350元、交通费80元、镶牙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受被诉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9月8日入院治疗是因乾安县国土局工作人员殴打所致,故你要求乾安县国土局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根据。
综上,你的主张缺少相应证据支持,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