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17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长春市双阳区前进村果园社王福成等126名社员:
你们因要求撤销双国用(91)字第E7—36号和双国用(91)字第E7—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行终字第1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1971年开关厂成立时是借用果园社的土地,且土地使用面积仅为1408平方米,开关厂注销后又将土地交由果园社进行经营管理,该地的土地性质从未发生改变,仍为集体土地。而果园地从始至终从未交付给开关厂使用,一直是社员在种植、经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双阳分局将果园社二万五千平方米耕地以国有土地的名义为开关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全体社员的利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为开关厂颁发的双国用91字第E7—36号和双国用91字第E7—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社员土地。
本院认为,你们要求撤销的双国用(91)字第E7—36号和双国用91字第E7—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原双阳县人民政府于1990年3月1日为开关厂和果园(开关厂)颁发的,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1990年10月1日)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对你们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对你们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们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