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仁诉房屋征收决定申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志仁,男,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唐沂,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兵,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集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旭升,市长。

再审申请人梁志仁因诉集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行终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志仁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裁决程序有明显错误,法院并未告知变更被告人;(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房屋征收决定,集安市人民政府系适格被告;(三)二审滥用司法权,错误裁定。

本院认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吉国土资耕函[2012]435号《关于集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与集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国家利益,原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梁志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志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郑逢春

代理审理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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