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隆晟米业有限公司与德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纠纷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22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德惠市隆晟米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诉德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行终字第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德惠市人民政府为你单位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没有调查人员到现场及指界是错误的,当时指界人员已经指界,并在空栏目中签字画押;2、二审判决对双方争议土地面积是否重叠,重叠多少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德惠市人民政府裁决程序违法。1、梁晓光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没有当事人直接授权,德惠市人民政府以其为当事人并根据其申请直接裁定注销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2、德惠市人民政府未将德惠市布海镇泡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泡子村村民委员会)列为当事人,属于漏列当事人。

本院认为,(一)根据原审举证、质证情况,能够认定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在为泡子村村民委员会补办土地登记时,违反土地登记程序规定,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宗地图等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指界人杨国付并未参加指界,也不是本人签名,导致其后德惠市人民政府为你单位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面积边界与刘彦春的承包合同所载明的土地边界面积重叠,侵犯了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你单位虽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虽然2000年刘彥春是以德惠市人民武装部军人服务社名义和泡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土地承包金抵偿债务合同书》,但实际是刘彦春承包的村集体土地,而梁晓光系刘彦春的爱人,本案土地争议与其有利害关系。(三)本案是因德惠市人民政府为你单位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引起的梁晓光家与你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边界争议,你们双方与泡子村村民委员会无争议,故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未列泡子村村民委员会并无不当。

综上,德惠市人民政府在为你单位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注销你单位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登记的决定是正确的,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单位对该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单位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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