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4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市梧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诉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了(2013)吉中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对(2013)吉中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登记应该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规划备案的用途为“办公”,房地产管理机关应按照“办公”用途进行登记。二、本案二审期间,房地产登记机关自认办证用途一栏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同意更正,吉林中院却不以该事实为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梧泰大厦3至6层共68户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但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过程中,经吉林军分区申请,将其中36户房屋初始登记为住宅,其他32户房屋初始登记为办公。二、刘影购买的梧泰大厦3单元4楼23号房屋在上述32户房屋之内,规划用途与初始登记均为办公用房,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吉林市房产局)为刘影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将该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确有瑕疵。三、你公司与刘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房屋用途一栏仅注明“商品房”,并未明确该房屋是办公还是住宅;刘影购买该房屋后,一直作为住宅使用并交纳各种费用;除刘影购买的该房屋外,32户房屋中尚有其他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登记为住宅;梧泰大厦3至6层除少数房屋做办公使用外,多数均用作住宅。
综上,在本案中,吉林市房产局将该房屋用途登记为住宅虽有瑕疵,但考虑到梧泰大厦3至6层房屋登记、使用的实际情况,吉林中院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