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晓萍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行政审批再审申请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44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经晓萍:

你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长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3)长行终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你于2000年考取了人事部颁发的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为0023148;2003年10月28日经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审核批准,你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004年11月起,敦化市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电公司)将你聘为经济师,同时享受经济师浮动工资待遇。因此,你具有中级经济师职称。二、在一、二审过程中,吉林省人社厅、敦化农电公司提供的三张“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在你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资岗位的填写上有明显错误。三、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第五条中的两句话是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以岗位认定(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同类型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分别规定,二者是互相独立的关系,一、二审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正确。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吉劳社养字[2007]199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答复》第五条的标题为“关于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故该条针对的对象均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女职工。该条规定:“原为工人身份(或生产岗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女职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条件办理退休。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单位中的女职工,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中不少于三年的岗位办理退休”。结合该条中的两句话可以看出,对于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的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中不少于三年的岗位办理退休。吉人社办字[2011]48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女职工身份应以50周岁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属于生产岗位的,应认定为工人,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应认定为干部。”依据上述规定,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的单位,对退休职工身份的认定应以职工退休前最后一个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岗位认定,与职工是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无关。

二、2007年,敦化农电公司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依据《敦化市农电有限公司“四定”方案模式表》的规定,“核算”岗位属于生产岗位。你虽然考取了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从2006年起,即在敦化农电公司“核算”岗位工作。《关于“四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实施后,你在“农电有限公司员工自荐申请表”中,申请竞聘部门及岗位仍为“经营部核算”,并一直工作至2011年。

三、你主张,敦化农电公司提供的 “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在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资岗位的填写上有明显错误,是省人社厅对你错误作出退休审批的直接原因。但对于实行评聘分开、定岗定编的单位而言,退休审批与职工是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无关,与岗位有关,而你对2006年至2011年在敦化农电公司“核算”岗位工作无异议,故省人社厅批准你五十岁退休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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