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金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艳华,梨树县十家堡镇土地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李金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金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金海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