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海诉梨树县刘家馆子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金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37号

原告李金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侯艳华,梨树县十家堡镇土地管理所所长。

第三人李金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梨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金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金海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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