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长辉诉德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申请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11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赫长辉:

你诉德惠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2012)长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2)长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1、吉林省人民政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长春销售公司)颁发的吉国用(2005)第1830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是虚假的。2、吉国用(2005)第1830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2008年11月24日已终止,中国石油长春销售公司续期申请已超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期限,故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据已废止的吉国用(2005)第1830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中国石油长春销售公司办理德国用(2009)第018314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违法。3、中国长春销售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是侯家村集体土地,该地何时转为国有土地,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侯家村也没有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没有收到任何补偿款。

经本院审查认为:1、宏远加油站所占用的1223平米土地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是德惠市人民政府颁发德国用(2009)第018314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前提。依据1994年实施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征用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享有权限,因此,1997年11月21日,德惠市人民政府对德惠石油公司作出建设用地审批,征用122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宏远加油站时,该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吉国用(2005)第183000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德国用(2009)第0183140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在土地性质已变为国有的情况下颁发的。2、依据1994年实施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征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故用地单位对你应进行补偿。2009年8月20日,你的妻子吕景珍与中国石油德惠经营处已达成《关于宏远加油站土地争议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宏远加油站占用赫长辉土地面积约76平方米,经双方多次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国石油德惠经营处一次性支付赫长辉人民币5万元整,补偿时间至2027年12月31日。”在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如你认为中国石油德惠经营处对你补偿不到位,应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长春中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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