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5)吉行监字第9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李朝阳:
你因诉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抚松县住建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山行立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抚松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对李孝华等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是针对你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天池圣景小区安置楼交付的违法行为,抚松县住建局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于2013年5月5日向抚松县住建局提出《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对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天池圣景小区安置楼交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回迁户有权退楼,并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应按新合同法进行赔偿。抚松县住建局在接到《查处申请书》后,在调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关于对李孝华等人“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主要内容为:“一、经查该安置楼房现已验收合格。当时将安置楼房交付是为了回迁户及时回迁,并且回迁前已进行分户验收并合格。二、关于第二条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意见,因合同的效力及是否可以解除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我局无权作出决定,所以对此项请求无法答复。”从该《答复》内容来看,是抚松县住建局对你提出的请求所作的解释和说明,该行为对你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