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生驳回通知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5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福生:

你诉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了(2012)四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2)四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劳教所)工作人员刘建业、陆俊成在管理工作中私心严重,不法学员打人骂人无人管,造成多起伤害事故。二、你右眼致残,骨病突发是陆俊成唆使齐XX、刘建业纵容贾X造成的。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津司鉴中心(2013)法临鉴字第9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项鉴定意见载明,你目前视力已构成十级伤残。三、桓XX、张X2011年出具的证言能够证明刘建业、陆俊成构成纵容唆使罪。该证言内容为:“2003年6月非典解除前,也就是要解除,没解除,被我四大队寝室员齐XX殴打,打的很重,动不了,吃饭出不去,当时我和张X给他来回带饭,特此证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你在被贾X殴打前,眼睛就患有角膜炎,怕见光见风,劳教期间,经劳教所批准,不参加非典期间队列训练活动。在贾X殴打行为发生后,负责监管的工作人员刘建业当即制止,劳教所决定对贾X取消减期两个月,并由贾X赔偿你医药费600元;你收到600元医药费后,出具了收条,注明“该款系看病买药款,以后出现后果与贾X和劳教所无关。”故不存在监管人员纵容殴打的行为。二、你主张陆俊成唆使齐XX对你进行殴打,但仅有桓XX、张X出具的一份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劳教所提供的日考核记载表记载你在此期间一切正常,故无法证明该次殴打行为的发生,更不能证明劳教所工作人员陆俊成有唆使殴打行为。

综上,你要求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缺少相应证据支持,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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