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80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吕彦君:
吕彦君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净月执法局)行政强制拆迁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2013)长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3)长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净月执法局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二)你因净月执法局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真实存在,受到约4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与事实相符。你原房屋面积为约390平米,目前原房屋所在区域已被开发成高档商业、住宅区,市价已达到每平米1万多元。室内财物及装修估价约20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一)净月执法局于2010年4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载明你有权提出申辩、陈述意见的期限为3日,但在2010年4月26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净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正确。(二)你所建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房屋所占土地系从吉林农业大学租用,租用总面积为37.6平米。租用时双方签订了《租用土地建商业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建房屋不准改动或扩大接建使用面积,违者必须拆除”,“因国家所需征用土地时,乙方将无偿的服从征用,按期倒出”。故你要求净月执法局赔偿390平米房屋及财物损失共41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净月执法局协调,该棚户区改造地段拆迁人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对你270.08平米房屋拆一还一另加10%补偿住宅;其他浮房按703元每平米给予货币补偿,建议你及时与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沟通,解决安置补偿问题。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