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7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诉镇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2)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局对(2012)白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原五棵树粮库已于2009年10月破产,五棵树粮食收储库于2012年4月才取得工商执照,故原审判决认定“第三人持续使用争议土地40多年”错误。(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国有农场才是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主体,五棵树粮食收储库不能成为国有农用耕地的使用权人。(三)《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规定,不适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四)镇赉县政府在确权时,没有提供任何政府批准文件、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书面权源材料,仅凭镇赉县政府自身工作人员的证言明显不当。
经本院审查认为:四方坨子粮库成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争议土地即由其耕种。1998年四方坨子粮库合并到五棵树粮库(后更名为五棵树粮食收储库),争议土地仍由其耕种。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使用具体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故镇赉县政府结合相关证据,从争议土地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的规定,将争议土地确权给五棵树粮食收储库并无不当。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局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