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申请高文彬其他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磐行非执字第7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高文彬,男,1945年1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街。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9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字 [2015]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磐石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磐政房征补字 [2015]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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