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欣桐与吉林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龙行初字第8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倪欣桐,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机关法人:刘辉,该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东,男,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倪欣桐诉被告吉林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欣桐于2014年12月26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倪欣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倪欣桐承担。

审 判 长  李洪艳

审 判 员  祝 佳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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