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亮因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1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吉中行再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英亮,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教师,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马萍,女,1964年7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昆,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委托代理人:宋智萃,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职员。

王英亮因诉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吉行监字第4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英亮及委托代理人马萍、张昆,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宋智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17日,一审原告王英亮起诉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行政决定,按营业用房标准给予拆迁补偿和营业补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昌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英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英亮负担。

王英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吉中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英亮负担。

王英亮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吉中行监字第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英亮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及二审法院均以被申请人提供的假证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我的诉讼均把被告没有向我送达拆迁房屋评估报告作为重要内容,但被告提供假证法院却予以采信并作为评判的依据,因此我再次申诉。二、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认为房产评估报告留置送达合法,但没有说明符合哪个法律规定。2、关于征收人暴力迫使搬迁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案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我的诉求。

被申请人吉林市人民政府辩称: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吉中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2013)吉中行监字第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笑飞

审 判 员  李彦明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顾倩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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